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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拆迁裁决的复议决定不服怎么办?

添加时间:2018年11月18日 来源: 杭州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zxdwzy.com/
 
 
                            张翔律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天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拆迁裁决是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拆迁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可以资知道该拆迁裁决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那么如果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仍然不能让拆迁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满意,那么对此类复议决定怎么办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接到该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司法审查。
案例:
甲为某大街25号私有房屋的所有权人,乙为该房屋的承租人,甲与乙就房屋拆迁事宜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甲向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裁决申请,拆迁主管部门在受理了甲的申请后裁决该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房屋继续由乙按照原租金承租的裁决。甲认为拆迁主管部门作出的拆迁裁决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申请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复议,该局经复议维持了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出的拆迁裁决,甲不服,于2003年3月向张翔律师工作室咨询。
经承办律师调查和了解,乙虽为房屋承租人,但产权调换后的承租房屋的价格应当与原承租房屋的价格有很大的差异,乙应当以新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承租该房屋。因此承办律师遂以甲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乙同意在甲给予乙一次性补偿30000元的情况下不再承租甲的房屋,双方达成了拆迁协议,继续审理本案的条件已经不具备,甲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甲撤回起诉并不损害甲的合法权益且甲已经与乙就房屋拆迁事宜达成了拆迁协议,继续审理本案没有意义为由裁定准许甲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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